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当事人诉讼义务及责任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
>>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的义务;
对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