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林某到昭平县北陀镇购买了一块菜园地用于建房,打好地基后,被告知不能建房,该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为此,林某诉至昭平县人民法院北陀人民法庭。
原来,2013年林某为建房托人找地,后得知刘某有一块土地适合建房,双方一拍即合,林某以1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刘某的一块菜园地,双方签订了一份《购地协议书》。双方签订《购地协议书》后,林某即通过现金支付和转账支付的方式向刘某付清了18万元购地款。后因无法在该菜园地上建房,2018年8月6日,原告林某即以涉案土地为集体性质土地,转让行为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与被告刘某签订的《购地协议书》无效,判令被告返还购地款18万元及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昭平县人民法院北陀人民法庭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法官从情理法等方面,指出原、被告各自存在的过错并找出相关法律规定给双方当事人查看,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身的过错,从而各自作出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刘某退还原告林某购地款18万元,原告将菜园地返还给被告。
法官寄语:近年来,农村私下买卖集体土地违规建房的行为屡见不鲜。就本案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本案中的菜园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林某并非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其与被告私自签订《购地协议书》买卖该土地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属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