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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装修起纷争 法院调解来平息
作者:陈晨  发布时间:2018-07-17 09:44:05 打印 字号: | |

由于对房屋装修质量以及装修过程存在争议,业主夏女士(化名)拒绝向装修公司结清装修尾款,装修公司一纸诉状将夏女士告上法庭。夏女士随即提起反诉,认为装修公司的装修质量出现问题,要求赔偿。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昭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经过多次认真、耐心的调解,成功地调解该起房屋装修纠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原来,原告某装修公司与被告夏女士签订了《装修合同》,随后进驻被告夏女士的家中进行装修。装修业务完成后,经结算实际装修工程款为40047元。夏女士预付了29000元,尚欠11047元。夏女士在装修完成后搬入该新房入住,但一直未支付装修尾款给装修公司,装修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夏女士随即提出反诉,认为装修公司的装修质量存在问题,客厅及三个房间的地板瓷砖均存在凹凸不平、中间凹陷四边凸起等情况,因此拒绝支付装修尾款并要求装修公司赔偿需要重新装修的损失。

双方对此争执不下,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虽经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夏女士还对装修质量成因问题提出申请鉴定。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若该案由此进入鉴定环节,将直接影响了审理质效,同时也加重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于是在实地查看过房屋装修的情况后,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先是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其次再为双方当事人仔细分析诉讼风险、核算诉讼成本、评价利弊得失。

通过反复的向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阐释法律,最终夏女士放弃了鉴定申请,并与装修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夏女士一次性支付装修公司8000元装修尾款,并撤回反诉。至此,该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房屋装饰装修合同是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就房屋装修相关事项达成的协议。作为业主,有权对装修结果进行验收,如果装修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业主有权要求装修公司重做或经其同意减少装修款等。而作为装修公司,有权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要求业主按照约定支付装修款。如果业主未对装修房屋进行验收便直接入住、使用装修房屋,视为业主对装修工程的认可,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装修款。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邱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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