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听过一句老话,叫做金钱有价亲情无价。当亲情遇上金钱纠葛时,大多数人都是把亲情放在第一位的。但该案中的两姐妹却因为征地引发了纠纷,导致亲姐妹对簿公堂。
小兰(化名)与小红(化名)系两姐妹,小红是姐姐,自1998年4月17日起,其二人均属同一《居民户口簿》内成员,户主为妹妹小兰,二人共同居住在昭平镇。2014年5月,因昭平县城乡建设规划的需要,其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征收。妹妹小兰于2014年6月4日收到征地补偿款15053元,并于2015年7月1日取得安置地块某小区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此后,姐姐小红多次找到妹妹小兰协商分割安置地及拆迁补偿款一事,均被妹妹小兰拒绝,双方引发纠纷,姐姐小兰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安置地为其与妹妹二人共有,并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
昭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由于原、被告系亲姐妹,对待此类亲情纠纷,为了避免当事人赢得官司却输掉亲情,多方联系被告小兰想进行调解,无奈被告小兰一直拒绝调解,经法院传票传唤也拒不出庭应诉,法院只好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本案中涉案的安置建房用地及补偿款,是相关部门依法征收原、被告的房屋而给予安置建房用地和补偿款。经查,原、被告在房屋被征收时系同属一户,根据《昭平县某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第十四条第(二)项“安排回建地,原则上一证一户安排一块规划户型的回建地。土地面积与回建地面积同等面积调换互不补差价,面积不对等按评估价互补差价。”的规定,只能安排一块建房用地即上文所提某小区X号。按相关规定,签订征收协议和安置建房用地等事宜,均由户主办理。
因此,征收的相关事宜均由户主,即妹妹小兰来办理,安置地及补偿款也均交付给了妹妹小兰。但姐妹二人对其被征收的房屋和安置建房用地及补偿款均无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基于姐妹二人具有家庭关系,并根据当时安置和补偿的相关规定,安置所得的建房用地和补偿款应属于姐妹共同共有。原、被告对此均享有所有权。法院遂依法作出了确认位于昭平县昭平镇某小区X号安置建房用地属原告小红与被告小兰共同共有及被告小兰需给付原告小红征收房屋补偿款的1/2份额即7526.5元的判决。
该案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对该判决提出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至此,这起持续了两年多的共有纠纷,终于有了了结。
土地有价亲情无价,土地是有价值的,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但是亲情不是商品,而是血肉相连的情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亲情一旦割舍,便再也买不回来了,希望不再有人,为了有价的土地金钱,而失去宝贵的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