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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案审理中精准普法
作者:叶琦  发布时间:2018-06-29 17:00:28 打印 字号: | |

    2017年2月24日,梁某驾驶轻型普通客车在县道富裕至木格线行驶过程中,与朱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昭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梁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梁某驾驶的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关车辆损失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朱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梁某驾驶的客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2749.96元,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了该损失。此后,保险公司向朱某追索经济损失2224.99元未果,于今年5月17日将朱某诉至法院。


    主办法官接案后,发现这起纠纷标的不大,事实清楚且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有调解的余地。经了解,主办法官得知,朱某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有两个原因:一是认为保险公司赔偿对方的损失与其没有关系;二是对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他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要他承担2749.96元损失中的绝大部分没有道理。


    法官耐心向朱某释法明理,将该案事实和法律依据逐一向朱某分析:保险公司向他主张权利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保险代位权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他在事故中是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的2224.99元经济损失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朱某因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而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项下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2000元的赔偿义务,另一部分是超出交强险项下财产损失责任限额部分749.96元,按朱某负次要责任承担该部分30%责任比例,即224.99元。


    听了主办法官的分析,朱某意识到保险公司的主张是合法合理的,对自己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十分后悔,主动表示愿意履行赔偿责任。


    近年来,昭平县法院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审判活动中开展普法工作,特别是在个案审理的过程中精准普法,促进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法律,主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调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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