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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搭乘他人 酿成意外要赔偿
作者:邹丽明  发布时间:2018-05-07 09:53:35 打印 字号: | |

搭载顺风车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摩托车司机顺路搭载邻居回家,在途中发生意外,造成乘坐人受伤。那么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赔偿责任分配进行确认,摩托车司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146102250分许,吴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顺路搭载自己的邻居全某由昭平县城方向往庇江方向行驶至省道207线49公里处时,因在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没注意观察道路上的交通情况确保安全行驶,致使车辆碰撞因道路坍塌由昭平公路局堆放在道路上的泥堆而侧翻,造成全某当场死亡、吴某受伤和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全某家属遂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及公路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多万元。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因在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注意观察道路上的交通情况确保安全行驶,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路局是事故发生路段的主管部门,对公路损毁路段用泥土堆起的泥堆拦水带虽属履行职务行为,但因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规范,致使吴某行驶途经该路段时,没能看清前面的路面障碍物,避让不及导致车辆碰撞该泥堆而侧翻,因此,可以认定公路局未尽到安全警示、管理义务,其行为虽不能单独引发交通事故,但为事故的发生创造了可能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过错原因,因而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综上,乘坐人全某是因吴某和公路局的违法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而导致死亡,均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该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吴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公路局承担30%赔偿责任较为适宜。而乘坐人全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戴安全头盔,该行为虽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该行为的危险性而未避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减轻事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乘坐人全某应自行承担10%的过错责任。

      

法官寄语:我们提倡助人为乐,但是千万不能忘记,做好事也是有注意义务的。在搭便车过程中,一旦同意别人搭乘,车主就负有安全、谨慎驾驶,将同乘人员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本案中,车主全某在驾驶过程中,车速过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意外的发生。虽然是做好事,好心搭乘他人,但仍需对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调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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