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部署,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等相关规定,为敦促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义务,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2018年5月30日前到本院主动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二、对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将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拒执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通过贺州电视台、昭平电视台、今日头条等媒体及本院官网、官方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等公开曝光。
三、所有被执行人应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主动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今后,凡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一律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协助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0774-6681510、6681575 (昭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