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昭平县某某镇某某村的两个邻居因为倒垃圾的小事情,竟然拳脚相向,致一方轻伤一级。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13日7时许,被告人韦某倒垃圾在王某位于该村的住宅门口对出的路边,引起双方争吵。被害人拿起一把垃圾扔在被告人韦某房屋对出的路边,之后双方发生打斗,被害人王某拿起地上的砖头扔向被告人,被告人韦某就拿起放在其家洗澡房旁的一条长110厘米,直径约4厘米的木棍将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左侧第6-10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法庭上,被告人韦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本案因双方互扔垃圾,继而发生打斗,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一定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此提醒大家,邻里因琐事发生纠纷是常见的事,但千万要记得慎重处理,否则,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触犯法律,引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