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企业有困难 法院来帮忙
——昭平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
作者:谢康  发布时间:2018-01-08 11:02:56 打印 字号: | |
  • 行动前,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做思想工作
  • 召开行动部署会
  • 雷应泽副院长部署行动任务
  • 干警们整装完毕,蓄势待发
  • 雷应泽副院长在作动员讲话
  • 执行领导现场指挥执行工作
  • 执行现场 一
  • 执行现场 二
  • 执行法官给当事人释明法理
  • 行动组向另一执行地转移
  近日,寒风凌冽,气温骤降到了3度,昭平县人民法院院内却是一片热火朝天的景象,凌晨七点,五辆警车一字排开,发动机轰鸣,该院执行局和法警队三十余位干警笔直地站立在办公大楼前,等待着出发的命令。随着雷应泽副院长一声“出发”的命令下,干警们迅速登车,车辆快速驶出大门朝目的地昭平县走马镇A村B组驶去。

  原来,昭平法院的干警们是去对一起排除妨碍纠纷的执行案件进行强制执行。

  广西昭平县某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是一家生态观光与种植为主导,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的一家民营企业,在2015年5月1日,与昭平县走马镇A村B组的村民张某甲等十九户村民于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张某甲等十九户村民位于A村B组约500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合作社,张某甲等十九户村民在合作社取得收益后能得到一定比例的分红。

  随后,合作社在土地上种植了澳洲坚果、印度辣木等经济价值较高的果树。2016年7月,村民张某甲与张某乙以未在协议上签字未同意承包为由将合作社位于B组已承包土地中的某三块地上的果树约2340棵全部拔出,并在这些土地上套种木苗约2200株 ,致使合作社无法使用这些土地,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并造成了经济损失4400元。

  事发后,合作社要求张某甲与张某乙清理套种的木苗及赔偿经济损失,张某甲与张某乙对合作社的要求不予理睬。为此,合作社向昭平法院提请了诉讼。

  昭平法院于2017年 7月18日作出判决,判决张某甲与张某乙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将其在昭平县走马镇A村B组三块地块上套种的木苗全部移除,并不得在该土地上设置妨碍。

  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时间里,张某甲与张某乙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合作社无奈之下于2017年9月11日向昭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昭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张某甲与张某乙是普通的农民,缺乏法律知识,该院执行局黄晓晖局长特地委派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莫雄光副局长带领执行团队在2017年10月25日和2017年12月7日两次到张某甲与张某乙家中,耐心向他们释法明理,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向其讲述拒不履行的后果。

  张某甲与张某乙并没有理解莫副局长的良苦用心,并未把执行法官的一番话语听进耳中,甚至顽固抵抗出言威胁执行干警。面对被执行人的蛮横无理,莫雄光副局长第一时间向该院领导汇报了执行情况。根据执行反馈回来的信息,本着保护本地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理念,该院领导决定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对张某甲与张某乙所套种的木苗进行清除。

  在强制执行现场,主管法院执行工作的雷应泽副院长亲自坐镇指挥,其余干警按照先前制定的行动方案各负其责。警戒组对清除木苗的区域拉上警戒带,阻止一切闲杂人员进入执行区域,并负责执行区域内作业民工的人身安全;取证组采取录像和照相相结合的方式对执行现场进行取证;劝导组对前来阻碍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劝导;与此同时,还邀请走马镇政府的领导与人大代表到现场监督整个执行过程。

  在该院执行领导的精心指挥和各小组的密切配合下,经过三小时的努力,终于把张某甲与张某乙在三块地块上的木苗全部清除干净。随后,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对执行的结果进行验收并对法院迅速果断的执行表示感谢,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公平正义是法院的生命线,近年来,昭平法院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不断探索出新的执行方式、方法,保护了一批批到昭平来投资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昭平经济建设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调研室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