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有些山区农村地区,常有野生动物活动的山林里,私设野猪夹进行捕猎的情况屡见不鲜,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极易误伤甚至导致人员死亡。
2017年10月16日,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是这样的:2017年4月中旬,被告人来到昭平县某镇某村寨不远的某片林地,将一个野猪夹设置好机关后放置在林地陡壁上,并用干草对野猪夹进行掩盖用于抓野猪,之后每隔几天会前往安放野猪夹的地方检查是否有野猪被夹,但从未将野猪夹收回。
2017年5月27日晚,该村的三个年轻人到该村某小组的两个山地形成的山沟处抓山蛙的时候,发现了一具左脚上夹着一个野猪夹的男性尸体头朝下脚朝上仰面倒挂在山沟的陡直斜坡上,因树枝藤蔓卡住野猪夹导致尸体随着山体走势斜挂。经当地村民及死者家属的辩认,证实死者系本村五保户潘某。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且经被告人龙某指认,证实夹在死者潘某左脚上的野猪夹就是龙某所放置的野猪夹。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排除潘某因机械性暴力作用直接致死、疾病致死、药物中毒致死的可能,认为潘某系左足被铁夹固定致伤后不能脱离,在疼痛、饥饿、长时间体位无移动导致机体器官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在确认是其放置的野猪夹夹中死者后,于2017年5月29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放置野猪夹的行为,并赔偿了丧葬费一万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在山上放置野猪夹,用于抓野猪,由于其过失行为,致使被害人被野猪夹夹住,导致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在确认是其放置的野猪夹夹中死者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此,法官提醒,私设野猪夹捕猎,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属于违法行为,希望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知法明理,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不要等到悲剧发生时才意识到即将面临的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