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针孔摄像头这些在电视剧里常见的偷窥情景,普通老百姓都不认为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小红(化名)万万没想到,自己入住的酒店客房,居然会有摄像头,虽然事情过去几个月了,但她心里仍不是滋味。为此,她将入住的酒店以及摄像头的安装者邱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小红系昭平县某乡镇人士,2017年春节期间,她到县城玩耍,入住昭平县某商务酒店。当晚,小红与姐姐、朋友一起在该酒店的客房内过夜,次日一早,小红的朋友张某到酒店与其聊天,发现酒店房间电视柜桌面下有一个闪着红点的东西,通过查看才发现是一个摄像头。小红惊恐不已,赶紧将该摄像头取下并到酒店前台询问,随后酒店副经理赶来并报警。
酒店方表示,对于小红房间装有摄像头一事,酒店方并不知情,绝非酒店工作人员所为。后查询到小红入住的该间客房的上一任住户邱某并与之取得联系,确认该摄像头系邱某安装,但该摄像头未安装内置存储卡,不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该事情发生后,小红认为她的生活受到极大影响,其与该酒店、邱某就赔偿问题经多次协商无果后,遂将该酒店和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酒店和邱某向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酒店及安装摄像头的邱某是否侵犯了小红的隐私?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活动自由权、私有领域不受侵犯权及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从法庭调查来看,虽然被发现的摄像头系因没有内存卡而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具备拍摄功能,但是酒店客房亦属于私密领域,邱某退房后未及时拆除其私自安装的摄像头,酒店经营者未发现房间装有摄像头,疏于管理职责,其二者均存在过错,已经侵犯了小红的隐私权,给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小红有权要求该酒店及邱某对其道歉并给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由该酒店及邱某当庭向小红赔礼道歉并由酒店赔偿小红精神抚慰金4000元、邱某赔偿小红精神抚慰金6000元的调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