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利用伪造证据对法院查封涉案房产提出异议案件的当事人吴某作出司法决定书,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金30000元。
昭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彭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案外人吴某对法院依法查封被告彭某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一房产提出查封异议,并向法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商铺租赁合同》两份书证。经审查,该两份书证系吴某伪造,属虚假证据。法院认为,吴某伪造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处罚。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吴某承认所犯错误请求从轻处罚,并及时缴纳罚金。法院认为,吴某书面悔过,已承认并改正错误,10月18日,予以提前解除拘留。
法官寄语: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也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将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