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耐庵的《水浒全传》中写到:“小人如今在此,只做得些偷鸡摸狗的勾当。”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真实的“偷鸡摸狗”的盗窃案件,此案不同于以往的盗窃案,罪犯李某并没有偷盗被害人家中的“金银细软”而只是对一些吃食进行偷盗。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4月期间,罪犯李某先后4次以撬锁入门的方式进入昭平县某镇某村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的住宅盗窃猪肉、米、面、饭菜、生烟、食盐、酱油等生活用品;进入某村组李某四住宅大院,盗窃李某四放在大院内鸡笼的一只鸡;进入某村组李某五住宅旁边的一小巷,盗窃李某五放在小巷内鸡笼的一只鸡。
罪犯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罪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惟贤惟德,能服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