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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占住房不合法 法院判决要搬离
作者:陈晨  发布时间:2017-08-21 10:45:53 打印 字号: | |
  • 图为:已被杂草及建筑垃圾覆盖的通往木材厂宿舍的道路
  • 法官向原告了解情况
  • 法官向原告了解情况

    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因占用国有企业宿舍引发的排除妨碍纠纷案件。

    木材厂宿舍是木材厂在八十年代初兴建的职工宿舍之一,被告梁某于1997年未经木材厂同意,擅自入住该宿舍区某房,一直居住至今。2016年,木材厂经有关部门批准要进行棚户区改造,其中被告居住的房屋也在改造工程范围之内。为确保工程按期施工,木材厂于2016年9月5日以公布通知形式要求居住在需改造宿舍区的住户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搬出房屋,但被告未按通知要求搬出。同年11月4日,木材厂又书面通知被告,限其在接到通知后五天内搬出,但被告仍未搬出。之后,木材厂协调派出所、司法局等部门多次与被告协商,并另行安排在木材厂原有的其他房屋给被告暂住,但被告不愿意搬去住,并提出要求木材厂代为租赁廉租房才肯搬出。经木材厂与有关部门协调联系,因被告不符合条件而未果,因此被告一直拒绝搬离木材厂宿舍。被告的行为严重阻碍了木材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进行,木材厂遂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之诉。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召集原、被告双方到木材厂宿舍对该案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及调解,但被告故意避开,当法院工作人员与原告方到达木材厂宿舍时,被告并不在场。法官们到达现场后看到,因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周边均是工地,已经建起围墙,通往木材厂宿舍区的道路已经长满野草。法官们一路踏着野草,翻过围墙,才来到木材厂宿舍区。该宿舍区除了被告占用的房间所在单元未拆除外,其余房屋已经全部拆除。被告所占用的房间门未上锁,其床铺、被褥等个人用品均放置在房间内。从现场回来后,承办法官多次通知与被告做调解工作,被告均提出非要原告代其租赁廉租房才肯搬出,该案调解不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被告既不是木材厂的职工,也未征得木材厂同意,擅自入住木材厂宿舍区房屋,经木材厂通知要求其搬出仍未自行搬出,其行为妨碍了木材厂对物权的行使。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令被告梁某搬出原告昭平县某木材厂宿舍区某幢房屋的民事判决。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邱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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