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作者:李栋 由于环境的恶化,加上人类的乱捕滥杀,非法买卖,许多野生动物的生存正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
被告人赖某在昭平县县城经营某酒家,从2016年5月开始,赖某从钟山县某野生动物养殖场购买眼镜蛇、眼镜王蛇、滑鼠蛇、从当地多名群众手中购买果子狸、豹猫、白鹇等野生动物,加工后再向食客出售以获利。2016年11月13日,昭平县森林公安局在对某酒家进行检查时,发现酒家内收购有野生动物活体和死体。经鉴定依法扣押的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有: 豹猫死体1只,眼镜王蛇活体1条,眼镜蛇死体1条,蛇头60个; 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Ⅲ的物种有:果子狸活体2只、死体14只;列入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白鹇活体5只,滑鼠蛇活体1条、死体11条。
被告人赖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日前,昭平县人民法院现已对其作出生效判决:被告人赖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不是不能买卖,但为了一己私欲而捕猎、出售、购买的做法使不得。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可以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过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而购买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