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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作者:邹丽明  发布时间:2017-07-06 11:09:27 打印 字号: | |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这是一句西方谚语,它告诉我们,法律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人。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正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在诉讼时效内行使诉权受法律保护,否则将丧失胜诉权,不受法律的保护。

    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未及时行使诉权,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该案中,被告为扩大摩托车专卖商店和维修业务,于1997年12月28日、3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和35000元,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抗辩,称借款将近20年,原告没有向被告催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次借款约定还款期限分别至1998年3月30日和12月30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至2000年3月30日和12月30日止。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且在期限届满后至起诉时,原告没有向有关部门主张过民事权利的保护,也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向被告催还借款,不存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邱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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