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因琐事纠纷,双方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拉扯厮打,造成了伤害后果的刑事案件。
在该起案件中,被告人蓝某某及其叔叔蓝某在昭平县黄姚镇某村组黄某一牛栏旁边因修路问题与郭某某发生争执,在蓝某、郭某某、黄某二三人抢夺淋水用的尿勺时,被告人蓝某某从地上拿起一把铁铲把黄某二的头部打伤,郭某某、罗某某在劝架过程中,也被被告人蓝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黄某二的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罗某某右腕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郭某某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16年12月13日,经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蓝某某主动到昭平县公安局黄姚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庭上,被告人蓝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因修路问题,引发打架,故意用铁铲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本案鉴于是因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告人蓝某某有自首情节,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悉,法院认定被告人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笔者在此提醒大家,邻里因琐事发生纠纷时常见的事,但千万要记得慎重处理,否则,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