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卖掉自家货车,于转手协议处写了“转手后,一切后果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本以为万事大吉,偏偏万一碰到了万一,巧合遇上了巧合。买家乙把车牌卖给丙,该车牌被套到了另一辆车上。该套牌车偏偏在半夜因故障停在路边,被一高速行驶的摩托车追尾,摩托车司机当场死亡。
十多年前,由于甲不到庭应诉,广东当地法院根据驾驶证的登记信息判决甲负次要责任,于是甲作为登记车主在卖车两年后被判决赔偿几万元。判决生效之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法院查封了甲位于市区的房产,甲要卖房才知道自己被告上了法庭,于是赔偿了死者的家属,四处奔走才得知整个事情经过。后来咨询法律人士,得知可以追偿实际车主和实际驾驶人,于是起诉到当地法庭——北陀人民法庭。
经过法庭调解,双方当庭达成协议并当庭付清。这时,法官及时提醒原告,要马上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以免以后继续发生类似事故。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汽车属于特殊动产,我国对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虽然双方有车辆买卖合同,但车辆买卖合同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稳定,法律规定以登记车主对外承担责任。所以,一旦产生赔偿,哪怕车辆已经私下买卖,仍由登记车主负责。登记车主赔偿后可追诉实际车主和实际驾驶人。所以法律规定要登记的,必须去相关部门登记,不要以为一纸协议就万事大吉,到时吃亏的还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