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执行人何某因未向昭平县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被处以1000元罚款,为其“任性”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申请人广西昭平县某银行申请执行何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何某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并在财产申报表上填写无存款、无现金,而该院通过全国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何某在昭平县某银行有存款8000余元,何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的相关规定,该院依法对其进行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