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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撒野,要烟不成变抢劫
作者:李栋  发布时间:2017-03-28 16:06:14 打印 字号: | |

    饮酒后逞凶要不得,为香烟伤人使不得,牢狱之灾坐不得。

    2016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盘某某在昭平县某乡镇喝酒后各自驾驶摩托车回家,途经该乡镇某路段时,因黄某某醉酒停车休息,走在前面的盘某某便停车回头找黄某某。当其二人再次回到盘某某摩托车停放位置后,发现盘某某放在摩托车护脚筒里的三条白沙甲天下香烟不见了,价值人民币90元。经询问路人得知该时间段只有村民林某某一人路过此地。因此盘某某、黄某某便怀疑林某某偷拿香烟,于是二人直接进到林某某家中询问,林某某予以否认,盘某某、黄某某便对林某某拳打脚踢,黄某某还用屋里的小椅凳砸打林某某。尽管闻讯赶来的村民进行劝阻,盘、黄两人仍不停手,且要求林某某给500元钱,否则仍继续殴打。被打无奈的林某某当场向村民借了500元钱给他们,在得钱之后盘某某、黄某某方才离去。经法医鉴定,林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本案的控辩双方对于二被告人的定罪颇有争议,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而被告人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存在竟合关系,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构成上,在审理中应当针对主、客观,主、客体四个构成特征进行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点对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进行了说明: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在本案中,二被告人因认为被害人拿了价值90元的香烟,用手脚、椅子踢打被害人,直到被害人给付了500元才停止殴打,导致被害人受轻微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对盘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量刑幅度的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虽然二被告人是在被害人住所实施了抢劫行为,但是进入住所前并非以实施抢劫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又因二被告人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二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

    被告人黄某某、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盘某某犯抢劫罪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盘某某未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邱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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