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城厢法庭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张某乙每月向其父亲张某甲支付赡养费900元。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甲现年82岁,生育了被告张某乙、第三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四个子女。
儿子张某乙有劳动能力,有稳定经济收入,但却不履行赡养父亲的义务,把照顾父亲的责任全部推给了张某丙等其他三姐弟。
现原告因病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护理,请人护理的平均费用每月需2500元,但原告除每月90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外无其他生活来源。为得到更好的照顾,父亲张某甲将儿子张某乙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起赡养义务。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三人也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案件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乙态度强硬,以父亲之前对其照顾较少等为由,拒不承担对生父的赡养义务。法官经努力从法律、道德层面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希望被告主动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无果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判令被告张某乙每月应向原告支付赡养费900元。
【法官寄语】
中华民族自古便有“鸦反哺、羊跪乳”、“百善孝为先”等关于赡养义务的道德标准,现今,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为人子女应当念及养育之恩,遵守法律规定,承担起自身的赡养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