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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捞人”诈骗钱财 两情侣被判刑
作者:雷玉萍  发布时间:2016-12-29 10:21:57 打印 字号: | |

    一对情侣以“找关系”替别人从强制戒毒所“捞人”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79000元。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两人三年十个月和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和25000元,责令二人退赔被害人73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莫某的丈夫吴某因吸毒成瘾于2014年10月被昭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关押于贺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莫某与吴某的朋友梁某找到被告人钟某某、楼某某,请钟某某、楼某某帮忙找关系将吴某提前释放。2014年12月开始,钟某某、楼某某以托人释放吴某为由,向莫某索要请托费。2015年1月至3月期间,莫某先后四次往楼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入人民币,共计79000元。被告人钟某某、楼某某将该款占为己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楼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5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楼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遂依法对二人判处上述刑罚。

责任编辑:邱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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