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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按共同债务承担
作者:徐炳利  发布时间:2016-12-28 09:57:37 打印 字号: | |

    丈夫林某向何某借钱用于装修房屋,后何某追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借款发生在林某与陈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二被告的房屋装修,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7日,被告林某以房屋装修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何某借款30000元。借款当天,被告林某出具一张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借款到期后,被告林某没有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追索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审理概况】

    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林某以房屋装修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何某借款30000元,并签订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被告林某逾期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借款和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林某偿还借款3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林某与被告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二被告的房屋装修,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应互负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寄语】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借款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均有还款的义务。

责任编辑:邱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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