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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李新超  发布时间:2016-12-26 16:01: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被告即借款保证人黄某对借款人李某向原告黎某的借款12000元承担偿还责任。

    2014年7月12日,借款人李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黄某为李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注明,如李某无偿还能力其愿负责偿还。经审理查明,截止2016年2月,借款人李某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2016年4月20日,借款人因病死亡。现原告向保证人黄某催收借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履行保证责任偿还原告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现借款人李某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本案担保方式为一般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对债务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人李某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已经死亡,且没有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并没有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故被告黄某应清偿原告借款。被告黄某作为保证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对主债务人李某的继承人行使追偿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的判决。

责任编辑:邱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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