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释法明理和耐心劝导,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夫妻双方好聚好散。
据悉,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同村邻居,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结婚至今,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并产生矛盾,并过着分居生活,互不往来,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虽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但法官发现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离婚,现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法官通过分别与原、被告做思想工作,了解被告不同意离婚是因为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了原告家里大小事务事,现在希望得到一些生活补贴。经过审判人员对双方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王某给付张某3000元的经济帮助。为此,纠缠两人三年的离婚纠纷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