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5)昭民一初字第316号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吴某
第三人:贝某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日,在昭平县北陀镇观音村冲尾被告将一头母黄牛和两头小黄牛作价12000元卖给第三人贝某。原告听说后认为其中的一头小黄牛是原告的,遂找到被告想要回小黄牛,被告拒绝归还。原告认为自己的耕牛被被告盗卖了,于2015年3月2日向昭平县公安局北陀派出所报案。昭平县公安局北陀派出所接案后立案侦查。昭平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17日委托昭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争议小黄牛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为:争议小黄牛的市场价格为3500元。昭平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3日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母黄牛与争议小黄牛进行DNA亲缘关系鉴定,其鉴定意见是:根据线粒体碱基序列和STR基因座分型结果,不排除M号检材所属个体与C号检材所属个体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2015年5月20日昭平县公安局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决定撤销此案,并告知了原告。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请求。
案件焦点
DNA鉴定结论不能确定牛的亲缘关系唯一性时,依照法律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来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本案原告主张本案争议的牛属原告所有,对此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母黄牛与争议的牛进行DNA亲缘关系鉴定的《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是:“根据线粒体碱基序列和STR基因座分型结果,不排除M号检材所属个体与C号检材所属个体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这样的鉴定结论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肯定的。众所周知,一头小牛只能由一头母牛所生,具有排他性。上述《鉴定意见书》不能直接肯定的证实两个检材所属个体之间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此外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告仅凭上述《鉴定意见书》不能证实本案争议小黄牛属原告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讼争的牛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提出要原、被告赔偿误工费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第三人提出要原、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无理。
法官后语
DNA可以对人类进行亲缘关系鉴定,但在牲畜方面,农村里牛群通常就近放养,近亲繁殖导致亲缘关系远比人类复杂,不能依据《鉴定意见书》得到直接的肯定的结论。原告仅凭上述《鉴定意见书》不能证实本案争议小黄牛属原告所有,此外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具体到本案中,原告的父亲之前购买了被告两头母牛,所以争议小牛跟原、被告双方的母牛都有存在亲缘关系的可能。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得出的鉴定意见也不肯定也不排除原告家的母牛跟争议小牛有生物学亲子关系。而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及询问笔录证明力不大,只能作为本案的参考材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