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6)桂1121民初218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曾某
被告:陈某
基本案情
2005年,原、被告在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工业园开发区一起合伙投资,经营挖土方、山头工程期间,被告陈某欠下原告曾某人民币3300元,并于2005年3月8日立下欠条一张。被告曾经许诺在2005年年底还款,但未能实现。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清欠款。在诉讼中,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协商,原告同意被告从3300元欠款中扣除1000元不用还,被告应归还原告2300元,并在两个月内付清。
案件焦点
口头约定的还款期限能否提起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裁判要旨
昭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认为被告提出的反驳有理,即口说无凭,欠条上没有写清楚还款期限,经过原告不断追偿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最后经主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后语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届满时,债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再提起请求权的,法院不予保护,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除外。诉讼时效可以因为权利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自己合法利益。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不仅面临证据难的问题,还扰乱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