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民间借贷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问题
作者:吴丹  发布时间:2016-08-09 17:21:48 打印 字号: | |

一、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5)昭民二初字第469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原告:莫某某

                被告:曾某某

 

二、 基本案情

     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被告曾某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6%,2015年6月,被告共欠利息60000元,2015年6月4日,被告写下欠原告借款280000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个月, 借款利息按银行最高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5年6月至10月30日,被告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给原告。2015年11月1日,被告实际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20000本金及利息。2015年12月 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三、 案件焦点

      1、该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该如何计算?

      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能否支持?

 

四、 法院裁判要旨

     昭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予以证实,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利息,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为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被告实际支付利息为月利率3%(年利率3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规定。现原告请求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款220000元的利息应从双方认可的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某某偿还原告莫某某借款2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

 

五、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借款利息,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为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被告实际支付利息为月利率3%(年利率3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规定。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邱晓莹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