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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起诉员工偿还借款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陈晨  发布时间:2016-08-09 16:57:40 打印 字号: | |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5)昭民二初字第410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 昭平县储备粮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叶某某

 

二、基本案情

     被告叶某某原系原告昭平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司机。被告自2008年3月26日至2011年5月13日以借支差旅费及车辆维修保养费用为由,向原告借支八次,借支共计80 500元。每笔借支单均由被告制表,由原告会计李某某签名,其中六张借支单上有原告法人代表黄某某或其他领导核批“同意借支”、“同意暂借”等字样。该款已全部现金付讫给被告。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 500元,尚欠60 000未支付。后原告以被告欠其借款为由起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

     本案纠纷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四、法院裁判要旨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件系因劳动者向单位预支业务款项,辞职后企业起诉要求劳动者偿还引发的纠纷。被告借支的款项用途为差旅费及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系业务用款。该纠纷是基于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而产生的纠纷,因其内部管理的不平等性,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 驳回原告昭平县储备粮管理公司的起诉。

 

五、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本案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综合全案,原告以借之差旅费以及车辆保养费为由向被告借支款项,这是基于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而引发的纠纷。该纠纷是基于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而产生的纠纷,因其内部管理的不平等性,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邱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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