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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相邻权,应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作者:陈晨  发布时间:2016-08-09 16:44:33 打印 字号: | |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5)昭民一初字第409号

2.案由:相邻通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黎某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昭平县昭平镇驿前街。

     被告廖某某,男,1934年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广西昭平县昭平镇驿前街。

     被告韦某某,女,1943年出生,瑶族,退休工人,住广西昭平县昭平镇驿前街。

 

二、基本案情

     由于原、被告两家产生矛盾,在2015年10月被告将原告平时外出的道路挖烂、霸占,并用水泥砖砌起封堵道路,不让原告及其家人通行。被告封堵的道路历来存在,原告及周边群众都使用此道路通行。被告封堵道路的行为造成原告出行不便,为此原告请求昭平县城南社区、昭平县城厢派出所、昭平镇司法所多方调解,均因被告声称其封堵的道路是其土地,不准原告通行而调解未果。原告向昭平县国土资源局核查被告封堵的道路的权属,该局核查后出具证明:被告封堵的道路占用的土地不在被告的土地使用证范围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排除妨碍、修复道路、恢复通行;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三、案件焦点

      一、本案讼争道路的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二、被告是否妨碍了原告的通行?

 

四、法院裁判要旨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讼争道路的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的问题。被告辩解其与原告讼争的道路是其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土地,并提供土地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被告所提交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已换领新的土地使用权证,而本案讼争道路并不在被告换领后的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故,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被告并未拥有本案讼争的土地的使用权,故被告无权在该土地上封堵道路。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是否妨碍了原告的通行的问题。原、被告互相为邻,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有关规定,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其与原告房屋北面围墙脚外的小路砌起水泥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之规定,妨碍了原告从房屋北面进出房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修复道路、恢复通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廖某某、韦某某拆除其房屋北面围墙外的道路上砌起的水泥砖,清除堆放在该道路的石头,恢复道路通行。

 

五、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原告是否享有讼争土地的使用权以及被告是否妨碍了原告的通行。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被告所提交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已换领新的土地使用权证,而本案讼争道路并不在被告换领后的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因此被告无权在讼争小路上堆砌石头。此外根据法律关于相邻权的相关规定,被告妨碍了原告的通行,那么就应该清除堆放的石头,恢复道路的通行。

     相邻权纠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若每一个公民都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那么一个美好、和谐的社会就建立起来了。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邱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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