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昭平法院宣判一起团伙盗窃摩托车案,对涉案的九被告人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
2015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董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郑某某等人从钟山县分别窜至昭平县黄姚镇、走马镇以及富川县、平乐县、湖南省江华县等地,前后共计盗窃了十九辆摩托车。各被告人参与盗窃的摩托车从三辆到十三辆不等,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501元至53887元不等。被告人董某乙、易某某各自收购、居间介绍他人购买陈某某等人盗窃得来的四辆摩托车,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4015元和2335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甲、董某甲、杨某乙、郑某某、杨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某乙、易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居间介绍买卖,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某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九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易某某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被盗赃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根据九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九被告人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