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被告人黎某某出于好心帮村上兄弟解决其儿子的“问题”,12月18日,10年后却被昭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昭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昭平县凤凰乡某村村民黎某甲患精神病七年多,经长期治疗未见效,在病发期间手持菜刀窜入村民家中,殴打群众并扬言要杀死其父母及村上人,对群众生活和学生上学造成威胁。被害人的父亲黎某乙(已判刑)害怕黎某甲打死人自己承担不起责任,便于2005年农历八月初的一天下午,与其胞兄黎某丙(已判刑)召集族上二三十人在黎姓祠堂商量,决定将被害人黎某甲捆绑后丢到山洞中饿死。当晚9时许,黎某乙、黎某丙纠集被告人黎某某和黎某丁、黎某戊等人( 已判刑)来到黎某甲家,由黎某乙、黎丙等人把被害人黎某甲抓住,用事先准备好的铁线和绳索捆绑其手脚,用蛇皮袋套住其头部。然后把被害人抬出屋外,由被告人黎某某和黎某丙、黎某丁、黎某戊等人抬上山。路上,被害人的声音越来越微弱,黎某丙等人改变将被害人抬到山洞饿死的主意,回家拿来锄头等挖坑的工具,把被害人抬上山儿,挖坑将其活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黎某甲系被他人捆绑手脚受到摧残导致身体虚弱和疼痛性休克而死亡。
昭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精神病人确实给社会的正常生活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但其作为社会的一员,人身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非法剥夺精神病人生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