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队伍建设 > 法苑文化
法官手记:春天的故事
作者:李新超 柳贤鸿  发布时间:2015-12-30 10:24:43 打印 字号: | |
  “1979年,那是一个春天, 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画了一个圈”,于是深圳从小渔村发展成国际大都市;1990年,又是一个春天,中央在上海浦东画了一个圈,于是浦东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象征;2010年,还是发生在春天,某县政府在某小镇上画了一个圈,结果地价升值,引发甲家与乙家的土地之争。这次不是强拆,是强建,即乙家强行在甲家土地上建房,还折腾了好几次。一审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拆除违建并恢复原状,乙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此案二审尚在审理当中。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某小镇有一块地原属于村集体所有,由乙家父辈承包,后政府统一征收进行新区开发,足额补偿了乙家后,被甲家通过合法程序购买下来。十年后,某小镇颇有名气,地价、房价猛涨,乙家反悔,遂在甲家合法取得的土地上搭棚。于是甲家状告乙家,法院判决乙家停止侵权、拆除违建、恢复原状,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家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拆除了违建。可是三年后,也就是2015年,乙家两儿子又在甲家土地上建房,甲家又把乙家两儿子告上法庭,乙家两儿子却在应诉中辩称甲家的《土地使用证》系弄虚作假取得,要申请再审,辩称乙家没有在甲家的土地上建房,而是在自家土地上建房,并否认争议土地被政府征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甲家经征地、补偿、批复、订合同、缴费等程序,合法取得该土地使用证,被告乙家两儿子虽然对该土地使用证来源提出异议,但在未经有关部门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情况下,该土地使用证仍属合法有效。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原告甲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属合法取得,应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被告乙家两儿子停止侵权、拆除违建并恢复原状。

  当下全国各地都在发展旅游建设,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肯定有着各种不同的故事发生,但是历史发展的步伐是不会改变的,这些故事会消失在百年历史新画卷中。此时想起清朝宰相张英一首诗,“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周任超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