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借条,借条也关联、合法、真实,能证明借款关系存在,法院开庭审理却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也没说法院错判,最近民一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看似离奇的案件。
案情是这样的,甲某与乙某为生意伙伴,甲某借了乙某20万,写了借条并银行转账(未还)。第二次,甲某借了乙某10万,有借条并现金支付,后来甲某通过银行转账还了乙某的10万,乙某将借条还甲某。第三次,甲某用同样方式借了乙某10万,还是现金支付,还是银行转账还了乙某10万,乙某将借条还甲某(第二次与第三次借款均已结清)。后乙某拿第一次的借条起诉甲某,要求还第一次的20万。甲某却拿第二次、第三次的银行转账单辩称20万已还,借条已毁。乙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第一笔跟后面的两笔借款是两回事。
最后法院经审查,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乙某的诉讼请求。对于这种情况,乙某没有其他证据(如出货单之类)支持自己的诉求,法官很难了解事情原委,即使事实真的如原告说的那样,那原告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主办法官提醒大家,借款必须留证据,特别是多次借款,每份原件都要留复印件。否则一旦混淆,容易给别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机。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暂且不说证据证明力的问题。审理中发现,很多借款纠纷当事人是不注意留证据的,一旦对方不承认,在法庭上真的是百口莫辩。也许现实生活中,按照交易习惯,双方出于面子需要,写借条会被认为是不信任对方,看不起对方,所以多数人不写借条,并认为按照江湖规矩,对方不会赖账、不敢赖账,但很多人借钱后跑路就是利用出借人这种心理,如果他不回来,还真拿他没办法。另外,出借方往往出于信任,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借钱给借钱人,而不是银行转账,这样一来,没有其他证据情况下,钱收不收的回来完全看对方的良心。如此看来,麻烦还是自己制造的,过于相信别人。我们提倡社会诚信,但是做事还是谨慎为妙。亲兄弟还要算明细账,更何况一面之交的生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