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更大利益, 被告人王某某在承包工程后偷越到越南寻找工人并秘密地将他们带到工地务工,没想到竟难逃法网,最终被查获并判刑。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越南籍工人的薪酬低,到越南联系越南籍公民到中国境内务工。2014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越南境内带越南籍公民李某某、王某甲、陶某某、楼某某、寿某某及寿某某的孩子寿某甲、寿某乙共7人从小路非法入境,后被告人将他们带到昭平县富罗林场百花林站务工。2014年2月至9月间,宋某某等多名越南籍公民非法入境后,在中越边境坐上被告人王某某安排的车到工地务工。2014年10月21日,昭平县公安局在昭平县富罗林场百花林站查获17名无出入境证件的越南籍公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越南籍公民偷越中越边境,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