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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安全警示义务,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作者:林发强  发布时间:2015-12-03 17:16:57 打印 字号: | |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5)昭民一初字第11号

2.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吴纪溪。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邱宗泽,该局局长。

   二、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0日22时50分许,原告吴纪溪驾驶桂J5V176二轮摩托车搭载全永成由昭平县城方向往庇江方向行驶至省道207线49公里处时,因在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注意观察道路上的交通情况确保安全行驶,致使车辆碰撞因道路坍塌由昭平公路局堆放在道路上的泥堆而侧翻,造成全永成当场死亡、吴纪溪受伤和桂J5V176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7月18日昭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贺(昭)公交认字[2014]第00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当事人吴纪溪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当事方昭平公路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3.乘车人全永成无事故责任。被告昭平公路局不服该认定书,向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该支队经复核维持了原认定。原告因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焦点:被告在本案中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裁判要旨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吴纪溪、被告昭平公路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导致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昭平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且经其上级部门复核维持了原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吴纪溪因在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注意观察道路上的交通情况确保安全行驶,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昭平公路局是涉案事故发生路段的主管部门,对公路损毁路段用泥土堆起的泥堆拦水带虽属履行职务行为,但因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规范,致使原告吴纪溪行驶途经此地时,未能看清前面的路面障碍物,避让不及导致车辆碰撞该泥堆而侧翻,因此,可以认定其未尽到安全警示、管理义务,其行为虽不能单独引发交通事故,但为事故的发生创造了可能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过错原因,因而应承担次要责任。其提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书是错误的责任认定书,在此事故中已尽到管理人的责任等辩解,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伤残是其与被告共同的违法过错行为造成的,双方均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昭平公路局承担30%赔偿责任较为适宜,故对原告请求由被告昭平公路局承担40%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五、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被告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被告昭平公路局是涉案路段的主管部门,因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规范,致使原告吴纪溪行驶途经此地时,未能看清前面的路面障碍物,避让不及导致车辆碰撞该泥堆而侧翻,由此可以认定被告昭平公路局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其行为虽不能单独引发交通事故,但为事故的发生创造了可能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过错原因。据此,法院遂认定被告昭平县公路局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周任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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