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左通茂。
被告昭平县公安局。
2014年3月,左通淼在与原告左通茂老家相邻的空地上种植了4株黄花梨,原告左通茂认为左通淼种植的黄花梨树离他家房子太近,长大会影响到他家的通风、采光、排水、地基稳固等,多次与左通茂交涉,要求左通淼将树木移走,但左通淼不愿移植,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左通茂于2014年8月2日将其中两棵黄花梨砍断,并将另外两株连根拔起。原告左通茂虽与左通淼是邻居同宗兄弟,但两家人关系不和素有矛盾,因原告左通茂的砍树行为更加激化了两家人的矛盾,两家人为此多次发生争执。2014年8月8日晚约8时,左通淼与原告左通茂两家人再次发生争吵,并引发了掷石头等打斗行为,致左福森(左通淼父亲)头部受伤和左福明(左通茂父亲)家窗玻璃被损毁的后果。因左福森受伤,左??左通淼儿子)不服,于2014年8月9日早上将左福明家旁边的水缸,塑料盘等物品打烂。案件发生后,被告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当事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昭公行罚决字[2014]01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左通茂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原告左通茂不服,向贺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贺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贺公复决字[2015]0000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昭公行罚决字[2014]01100号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原告左通茂不服,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昭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昭平县公安局昭公行罚决字[2014]0110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昭平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昭公行罚决字[2014]0110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左通茂负担。
【要点】
本案被告是否享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公正的问题。
一、被告是否有权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原告左通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砍毁他人种植的珍贵树种黄花梨,已构成了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因原告左通茂的违法行为又引发了另外一起故意损毁财物和一起伤害他人身体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昭平县公安局依法享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职权。
二、原告主张被告作出的昭公行罚决字[2014]01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不具备适当性、缺乏公正性、程序违法。
原告左通茂的违法行为,除原告自己承认以外另有公安机关对唐燕群、左玄新、赖亚平、左福明、左通淼、成庆革、苏德、左德清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一系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认定原告故意损毁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对原告行政拘留五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为。原告主张被告作出的昭公行罚决字[2014]01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具备适当性、缺乏公正性、程序违法,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