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
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黄某某酒后与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黎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被李某某知道,李某某电话联系黄某某到昭平县“东方世纪城”广场。2013年10月25日在“东方世纪城”广场,被告人李某某以黄某某和其妻子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以威胁黄某某人身安全的方式索要人民币20000元,黄某某被逼无奈之下,于当天下午通过农行自动柜员机将2000元存入到李某某账户。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以有第三人知道这件事为由,把钱加到30000元。黄某某于同年10月31日通过网上银行转了1000元给李某某,于11月2日通过网上银行分2次共转了1000元给李某某,于11月7日当面给了李某某200元,于11月8日在农行自动柜员机转了300元给李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于2007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5月30日刑满释放。
【分析】
本案李某某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数额为多少?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行为上,李某某以黄某某与其妻子通奸为由,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威胁、恐吓,索要所谓的“精神损失赔偿”,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又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李某某向黄某某索要所谓的“精神损失赔偿”人民币30000元,黄某某在李某某的威胁下,被迫先后将4000元人民币转入李某某的帐户,当面给了现金500元,李某某实际获取4500元,即应认定李某某犯罪数额为既遂部分4500元。
【判决】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式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