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某在申请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时,明知其家里计划建造的房子不符合危房改造的申请条件,仍以自己和其父亲邱某甲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在建房和验收过程中,被告人采用虚开两个大门,隐瞒实际上属于一户住宅的事实,建了一座面积为158.64平方米的房子,骗取国家危房补助金共计31 300元。被告人邱某某在经过验收合格并获得国家危房补助金后,将旁边虚开的大门更改为窗户。
裁判结果
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及其父亲虽然均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但他们改造后的房子实际上属于一幢房屋,有文件规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面积最多不能超过100平方米。被告人明知其房屋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条件,仍通过虚开大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金,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诈骗的是扶贫款物,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全部赃款,遂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