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赌博引起的敲诈勒索
【案情】
被告人聂某某、邱某某、刘某某(甲)。
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邱某某与翟某某、林某、陈某某及当地十多名群众在木格乡大旦村樟源组卢某某家里赌博,邱某某坐庄一共输了4万多元钱给翟某某、林某、陈某某等人。过了几天邱某某怀疑翟某某赌博“出千”,便打电话给翟某某问他是否“出千”,翟某某予以否认,邱某某便叫被告人刘某某(甲)打电话给翟某某要回输掉的钱,刘某某(甲)以翟某某在赌博时“出千”欺骗邱某某为借口,强行要翟某某拿4万元给回邱某某,并扬言不拿钱来就不给翟某某走木格街,并说要打翟某某。之后刘某某(甲)叫被告人聂某某打电话逼迫翟某某要钱,聂某某打电话对翟某某说再不拿钱来就要用刀砍他。翟某某受到被告人刘某某(甲)、聂某某等人的威胁后感到害怕,便打电话给刘某某(乙),随后翟某某给了刘某某(乙)2万元让他帮摆平这件事,刘某某(乙)从翟某某给其的2万元中给了1万元邱某某,对邱某某称翟某某只给了1万元回来,叫邱某某以后不再追究此事。邱某某拿到钱后,把其中3 000元给了聂某某作为辛苦费。被告人刘某某(甲)、聂某某、邱某某于2013年5月21日被抓获归案。
【分析】
本案是否是债务纠纷,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邱某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使用了威胁、恫吓手段强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因赌博引起,而赌博属于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债务纠纷,被告人邱某某以翟某某赌博“出千”为借口,叫刘某某(甲)帮忙叫翟某某给回钱,在主观上是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使用威胁手段既可以是行为人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转告被害人,邱某某供述称其叫刘某某(甲)帮叫翟某某给回钱,刘某某(甲)当场打电话威胁翟某某时邱某某其在旁边,且其听到刘某某(甲)多次打电话威胁翟某某要他给回钱,邱某某默许了刘某某(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使用威胁手段强索他人财物的行为。综上,本案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判决】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邱某某、刘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某某提出犯意,被告人聂某某、刘某某(甲)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邱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聂某某、刘某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邱某某、刘某某(甲)退出全部赃款,被害人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刘某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