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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黎红诉郑如万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12-05 16:35:48 打印 字号: | |
  赵黎红诉郑如万离婚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4)昭民一初字第91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赵黎红。

被告:郑如万。

【基本案情】

原告赵黎红诉称,1997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在昭平县原富罗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生育有一男一女,1995年8月29日生育女儿郑燕芳,1998年2月11日生育男孩郑海。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分居时间已达十多年,夫妻感情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由我抚养女儿郑燕芳,儿子郑海归被告抚养。另外,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昭平县富罗镇民政办出具的《证明》一份,原告用于证明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元月17日在昭平县原富罗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2,昭平县富罗镇牛角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原告用于证明原告与被告从2001年1月开始至今一直分居生活。

被告郑如万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郑如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在昭平县原富罗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995年8月29日生育女儿郑燕芳,1998年2月11日生育男孩郑海。2001年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时间已达十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认为婚生女儿已满18周岁,婚生儿子已满16周岁并外出打工,靠自己劳动获得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对婚生小孩的抚养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法院作出判决。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裁判要旨】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双方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长达十多年,可见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因婚生小孩郑燕芳已满18周岁,婚生小孩郑海已满16周岁并外出打工,靠自己劳动获得主要生活来源,原告放弃对小孩抚养的诉讼请求,因此本院对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不再作出处理。

  【裁判结果】

   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赵黎红与被告郑如万离婚。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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