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吴泽全、付军容诉吴荣洪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12-05 16:34:29 打印 字号: | |
  吴泽全、付军容诉吴荣洪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2)昭民一初字第111号

2、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吴泽全。

原告::付军容。

被告:吴荣洪。

【基本案情】

原告吴泽全、付军容诉称:原告是吴莉花的父母。2011年8月31日,吴莉花与同学邱丽菊等人去北陀中学入学报名完毕后回家吃午饭,不料,在路过原告家附近的三涧河路边时,吴莉花与邱丽菊一起跌落河床的挖沙水坑中,均遭溺水。邱丽菊被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吴莉花当场溺水身亡。据查,溺水沙坑是被告违法挖沙所致,四周无任何警示标志。原告认为,吴莉花的死亡完全是被告过错所致。它不仅给原告一家带来巨大的人身损害,也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吴莉花丧葬费15921元、死亡赔偿金341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合计37220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吴荣洪辩称: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严重不符,吴莉花与邱丽菊是到三涧河游泳,在游泳过程中不幸发生溺水事故的,而不是如原告所说的那样,路过三涧河跌落水中溺水的。吴莉花与邱丽菊的溺水与被告的挖沙行为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1日下午,吴莉花、邱丽菊、吴玉芳、吴水清 、吴小小一起在吴小小家玩,大约四点钟左右,有人提议去三涧河游泳,于是,五人一起来到河边,在河边电线杆对出水域下河开始游泳。她们先是在河边浅水处嬉闹,不知不觉中出到河中间,造成吴莉花与邱丽菊不幸溺水事故。邱丽菊被闻讯赶来抢救的吴泽城救起,急送医院抢救后恢复健康,吴莉花因溺水时间过长,被抢救起来时已经死亡。

另查明,发生溺水的地方成年人可以在水中行走,水深大约一米多深左右。

    【法院裁判要旨】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吴泽全、付军容以被告吴荣洪为赔偿义务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判断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应当考虑:一、吴莉花是路过河边不慎跌落河中沙坑溺水死亡,还是在河中游泳溺水死亡。二、被告吴荣洪的挖沙行为与吴莉花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关于吴莉花是路过河边不慎跌落河中沙坑溺水死亡,还是在河中游泳溺水死亡问题。

(一)、吴莉花不是跌落路边沙坑溺水。根据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参与抢救人员的现场勘验结果确认,吴莉花与邱丽菊是在河边电线杆对出那片水域河道比较中间的地方溺水的。实际溺水地点远离原告主张的溺水地点,也远离河边。因此,原告提出吴莉花、邱丽菊溺水事发地点是在河道靠近路边部分,也就是在路边河道上的沙坑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二)、吴莉花、邱丽菊等人是从家中走到河边游泳,才发生溺水事件的。庭审中当事人邱丽菊的陈述与证人吴玉芳的陈述基本一致,她们当天下午在一起玩,玩到四点钟左右,有人提议去游泳,她们才去到河边游泳的。同时,在北陀镇司法所调解时,原告也认为是游泳溺水。因此,可以确认吴莉花与邱丽菊是在游泳时发生溺水事件,而不是跌落路边沙坑溺水。

第二、关于被告吴荣洪的挖沙行为与吴莉花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从原告的主张及提供的现场照片看,原告认为在照片中堆起河沙的地方,在河边都有很深的沙坑,这些沙坑是被告吴荣洪在三涧河挖沙造成的,沙坑大约有3米多深。本院认为,照片中堆放有河沙的河边(也是路边)发生溺水事件时是否存在沙坑,沙坑的水深是多少,因原告没有及时申请证据保全而导致现在已经无法认定。但是,必须看到,在被告吴荣洪挖沙后,吴莉花发生溺水事件前,中间间隔近四个月,期间经历了北陀镇当年的主汛期,当年究竟有几次洪水,而每次洪水的冲刷作用,对河道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姑且不论是否存在沙坑,以及这个沙坑深度如何,从现场勘验的结果看,吴莉花与邱丽菊是在远离原告主张的有沙坑的河边溺水的,也就是说吴莉花与邱丽菊没有跌落进河边沙坑中溺水。因此,河边沙坑及水深与吴莉花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二)发生溺水事件时,溺水地点的水深和平时基本一样。综合本案证据,可以确认三涧河水域平时水深大约1米多左右。而溺水地点当时水深是多少,从抢救人员吴泽胜、吴泽城和一起游泳的吴玉芳的笔录反映看,溺水地点当时水不深,成年人可以在水中行走,水深大约一米多左右。因此,可以确认溺水地点的水深和平时基本一样。 如前所述,通过对比,可以确认被告的挖沙行为,对溺水地点的环境影响不大,不是导致吴莉花与邱丽菊发生溺水的原因。 (三)从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看,事故发生时,三涧河水域水流清澈平缓,应该是适合游泳的。吴莉花与邱丽菊作为一个中学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已经具备对游泳环境的认知能力。吴莉花、邱丽菊等人来到三涧河游泳,不幸发生溺水事件,与其对自身能力的错误判断有关。

因此,吴莉花游泳溺水死亡,与被告吴荣洪曾经在三涧河挖沙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原告吴泽全、付军容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被告吴荣洪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7220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做出(2012)昭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吴泽全、付军容的诉讼请求。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