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本清诉罗金凤离婚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4)昭民一初字第274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林本清。
被告:罗金凤。
【基本案情】
原告林本清诉称,1988年2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同居生活,并于1992年4月登记结婚。同居后,双方的感情还是比较和睦的,于1989年2月28日生育长女林露,1990年6月7日生育儿子林立威,1991年12月5日生育次女林立平。2005年春节后,为了生计,原告前往广东务工。2005年至2007年期间,原告经常打电话回家询问妻儿的生活情况,嘘寒问暖,并寄生活费或托人带钱回家供养儿、女。2007年9月,被告因阑尾炎手术住院,原告带钱回来给被告做手术,在被告住院过程中,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因而发生争吵。原告对被告的恶意中伤表示极大的愤慨,也因被告恶言恶语中伤原告,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和夫妻感情。于是,在被告出院前一天,原告就继续下广东打工了。夫妻双方有隔阂后,原告曾多次打电话回家,但被告听到原告的电话后,立即挂停,不与原告通话。2008年至2011年,原告曾多次在春节前打电话回家,说明想回家过年团聚的愿望,但被告二话不说,叫原告在外面找情人过年,不用回来了。从2007年9月起,原、被告已经处于分居状态,为了挽救危在旦夕的婚姻危机,原告曾努力过,但被告不愿与原告进行沟通,导致夫妻双方已经没有任何的共同语言。原告认为夫妻长期分居,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伤害,导致了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2013年4月,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但在法庭调解下,原告撤回了诉讼。原告撤诉后,双方根本没有改善夫妻关系,仍处于分居状态,双方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罗金凤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从十八九岁就开始跟原告生活了,并养育了三个小孩。小孩都是被告在家种田、养猪挣钱养大的,原告从来就没有承担过小孩的抚养费。现在,孩子长大了,被告年纪也老了,身体又有病,如果原告同意给被告一百几十万现金,被告就同意与原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罗金凤承认原告林本清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林本清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裁判要旨】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在婚后生活中却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连被告也承认与原告已经没有夫妻感情了,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被告认为只要原告满足其个人要求,达到其提出的条件,才同意离婚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确已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裁判结果】
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林本清与被告罗金凤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