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秋云诉邱海山离婚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4)昭民一初字第299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兰秋云。
被告:邱海山。
【基本案情】
原告兰秋云诉称,2006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12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3日生育女孩邱琴,2008年11月26日生育男孩邱勇。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尤其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并且有赌博恶习,虽经原告多次规劝仍然不改,被告的行为对家庭及不负责,也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经常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邱琴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邱勇由被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价值16000元平均分割。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结婚证一份,原告用于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被告邱海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12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3日生育女孩邱琴,2008年11月26日生育男孩邱勇。生育第一个小孩后,原告大部分时间在家照看小孩,被告外出打工赚钱养家。2010年后,被告也外出打工,双方彼此沟通较少。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裁判要旨】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尽管双方因外出打工造成夫妻常年分居生活,夫妻沟通较少,感情也出现危机,但双方如能珍惜家庭生活,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兰秋云与被告邱海山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