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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引争议 财产损害要赔偿
作者:楼庆春  发布时间:2014-12-05 16:09:1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于2013年5月底向被告提出租用房屋用于开设娱乐室,双方口头达成不定期房屋租赁协议,之后原告购置了麻将桌3台,价值8 100元,饮水机1台,价值700元,放在出租房内供他人租用,每天收取租金90元。因双方发生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于2013年7月1日强制用排锁锁回了出租房屋的大门,不许原告使用至今,致使房屋内原告的财产无法使用。综上所述,被告违法扣押原告的合法财产,依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由此造成财产的损坏和其它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麻将桌3台,价值  81 00元。2.被告赔偿饮水机1台,价值700元。3.被告赔偿麻将台租金240天×60元/天=14 400元(从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止)。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陆某某答辩称,第一、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是陆某某的代理人,代理陆某某实施自救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第二,被告已给了原告搬离的合理期限,而原告并未搬离,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不负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原告周某某向被告陆某某提出租赁陆某某所有的位于昭平县昭平镇凉亭西路2号的房屋用于开设老年人娱乐室,打休闲扑克,当日双方就达成租房协议,被告把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原告,同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租赁合同,6月26日要求原告搬离房屋,但原告并未同意,7月1日,被告便用排锁把房屋的大门锁起。9月17日,房屋所有人陆某某向本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4 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解除陆某某与周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周某某向陆某某支付房屋租金1 200元的判决。2014年3月11日,原告以被告用排锁锁起租赁房屋的大门致使房屋内原告的财产无法使用,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麻将桌3台,价值8 100元。2.被告赔偿饮水机1台,价值700元。3.被告赔偿麻将台租金240天×60元/天=14 400元(从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止)。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告租房出租麻将桌是供朋友娱乐,并未办理营业执照、亦并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属非营利性经营。

 裁决:

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属于本案的适格主体?二、原告诉请的麻将桌3台,饮水机1台是否受到毁损,如果受到毁损,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麻将桌的闲置是否因被告的行为所致?四、原告因麻将桌闲置的损失应该如何计算、有何依据?

法院认为,一、被告是适格的主体。因为:1.被告是本案所涉租赁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是用排锁锁起租赁房屋大门致原告无法对租赁房屋及房屋内原告的财物进行使用的实施人。2.租赁房屋虽不属被告所有,但被告是经房屋所有人陆某某委托对房屋进行管理的人,对房屋有权出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第二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之规定,原告有权选定陆某某作为相对人即被告主张权利。二、原告放置在房屋内的麻将机3台、饮水机1台并未遭受毁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到租赁房屋内进行现场勘查,麻将机、饮水机均完好无损,运转正常,并未存在毁损。三、原告麻将机不存在间接损失,麻将机的闲置不是被告锁门所致。1.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租房出租麻将桌是供朋友娱乐,并未办理营业执照、亦并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属非营利性经营,不能证实其存在间接的经营性损失。2.原告于2013年6月7日已向被告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亦给了被告合理期限搬离房屋,但原告并未搬离,原告就其是否曾要求被告开门搬离麻将桌、饮水机等物,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原告主张麻将桌的闲置属被告锁门所致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昭平县人民法院  楼庆春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周任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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