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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逾期拒还行为的处理

----原告姚增旺与被告姚贵林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陈贵健  发布时间:2014-12-01 10:07:4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4)昭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姚增旺。

被告:姚贵林。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5月开始合伙做吸金船生意。2013年1月8日被告以经营生意资金短缺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立下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上仅注明被告借到原告10000元,没有注明具体的还款期限,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到2013年年底还款。原告在口头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向被告追索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10000元借款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焦点】

1. 被告是否已归还原告借款7000元和代原告支付了3000元修理费,已抵销原告借款。

【法院裁判要旨】

被告姚贵林向原告姚增旺借款1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佐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应该讲诚信依照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归还原告的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0000元借款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归还原告借款7000元和为原告代付修理费3000元已经相抵销借款的主张,原告不予以认可,也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辩称主张。因此,被告辩称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贵林向原告姚增旺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姚贵林承担。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民间借贷合同中违约行为的处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应该讲诚信依照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归还原告的借款。
责任编辑:黄显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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