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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原告吴文珍、吴柏焕与被告吴柏华相邻排水案
作者:林家阳  发布时间:2014-12-01 10:05:43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4)昭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相邻排水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吴文珍。

原告:吴柏焕。

被告:吴柏华。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柏焕与被告吴柏华系堂兄弟,且两原告与被告是邻居关系。原、被告旧房屋共同建在一个四合院内即广西昭平县马江镇沙婆村土巷组07号,原告吴柏焕与被告吴柏华分别是各自家庭的户主。2012年5月,原告在昭平县马江镇沙婆村土巷组07号拆除旧房建新房。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把晒谷坪与原告的旧厨房互换。第二年,被告也在原告屋后建造新房,但原告以被告建房已占用全部走廊为由,不同意把旧厨房给被告建房。原、被告房屋外墙相隔约两尺。后因被告生活污水等排放到原告屋后,双方引起纠纷。经昭平县马江镇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于2013年12月4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申请人(即被告)卫生间的污水及大小便应在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前,被申请人自行用排污管引到被申请人自己建的化粪池里。2、申请人(即原告吴文珍)同意在申请人原宅基地(旧厨房)飘檐的地方让给被申请人建化粪池(具体长3.0米、宽1.0米;或长2.5米、宽2.5米)。3、被申请人屋前的(即申请人屋后面)排水沟,被申请人用水泥硬化时排水沟应低于申请人房子的地基拾厘米(10公分)。4、双方不能反悔。”协议达成后,被告实际未履行协议内容。为此,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以相邻排水纠纷诉至本院。本案经本院多次调解,因原、被告各持己见,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焦点】

人民法院能否依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相邻关系的调解协议进行判决及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的行为,影响原告的生产、生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停止侵害。原、被告就相邻排水问题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因被告未能依约履行,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相邻权,排除妨害及处理房屋后面排水系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柏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自家生活污水等自行用排污管引到自建化粪池里;

二、被告吴柏华用水泥硬化原告屋后(被告屋前)的排水沟,并低于原告房屋地基10公分,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三、为尽量避免施工时对原告造成的影响,被告必须在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工,在挖掘化粪池、硬化排水沟、铺设管道时,不得危及原告的安全,同时原告应提供方便,不得借故阻挡。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柏华负担。 

【法官后语】

本案在于如何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被告的行为,影响原告的生产、生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停止侵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规定,故该院判决第三项作出,为尽量避免施工时对原告造成的影响,被告必须在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工,在挖掘化粪池、硬化排水沟、铺设管道时,不得危及原告的安全,同时原告应提供方便,不得借故阻挡。
责任编辑:黄显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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