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陈克花与同伙于2013年7月23日上午窜到昭平县仙回瑶族乡市场,找到被害人盘某某,后与其同伙扮演不同的角色,互相配合,骗取盘某某的信任,趁盘某某将其财物拿给被告人的同伙“开光”之机,通过调包盗取盘某某现金34 000元,其中陈克花分得赃款人民币6 800元。
【分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克花犯盗窃罪,而被告人陈克花则提出其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
【审判】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克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提出其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使他人自愿将财物的所有权交给行为人。本案中,被告人及其同伙在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过程中确实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被告人同伙“开光”,但被害人没有将自己财物的所有权转移给被告人及其同伙的意思,被告人及其同伙最终取得被害人的财物在于被告人同伙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偷偷调换了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表现,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昭平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陈克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