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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
——林宗田贪污、受贿案
  发布时间:2014-06-30 11:12:20 打印 字号: | |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贺刑终字第133号

2.案由:贪污、受贿

3.当事人

一审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二审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林宗田

 二、基本案情

1、被告人贪污的事实:2006年8月,时任昭平县金牛坪电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林宗田与时任昭平县金牛坪电站工程领导小组组长梁xx(另案处理)经过商量,为套取工程款,由梁xx代表昭平县金牛坪电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何xx(已判刑)签订承包昭平县金牛坪电站库区内便道及机耕路工程的合同。被告人林宗田与何xx商量后,由被告人林宗田拟定、办理何xx在昭平县金牛坪电站库区承包线路拆迁、回填土工程承包合同、验收单等相关的虚假手续。之后被告人林宗田和何xx、梁x(已定罪,免予刑事处罚)分别在野狸冲人行道、清洲冲机耕路的虚假工程验收单上签名后,由何xx到昭平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线路拆迁工程、填土、开路土方的发票,梁xx在发票上签字同意开支后,何xx委托梁xxxx到财务报账,共套取工程款人民币35.6万元转入何xx提供的账户。何xx将银行卡交给被告人林宗田支取,被告人林宗田分8次共支取32.2万元,与梁xx、梁x等人将钱进行私分,剩下在银行卡里的3.4万元留在何xx银行卡内,由何xx支配。

2、被告人受贿的事实:

(1)2006年下半年,昭平县五将镇企业办纸厂因昭平县金牛坪电站建设需要进行拆迁。为了解决该纸厂停工期间职工生活费补偿及纸厂补偿的问题,该纸厂老板左x找到被告人林宗田,由林宗田出面协调金牛坪电站业主昭平广能电力有限公司与五将镇企业办纸厂的补偿问题,并得到解决。2007年年初时,被告人林宗田收受左x给予的好处费8000元。

(2)2010年12月,被告人林宗田利用在昭平县金牛坪电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利,将昭平县马江镇湾岛村的金牛坪电站库区拆迁回建户的回填土工程发包给卢xx,工程款共7.67614万元。结算后,被告人林宗田于2010年底至2011年初收受卢xx给予的好处费5000元。

综上,被告人林宗田在担任昭平县金牛坪电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人民币   35.6万元,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3万元。

另查明:中共昭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掌握林宗田虚报款项的线索后,于2011年7月5日找林宗田进行谈话,被告人于2011年7月9日开始交代其贪污及收受回扣的事实。   

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宗田所购买的桂JFD598号颐达牌小轿车(2010年3月份购买,价格为122 000元)已被侦查机关扣押在案,庭审中,被告人表示愿意将该小轿车变卖后退赃。

 三、案件焦点

被告人林宗田是否构成贪污罪。

 四、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宗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通过虚报工程款的手段,共同侵吞公款35.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林宗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金牛坪电站库区拆迁补偿和工程发包过程中,非法收受贿赂1.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宗田犯贪污罪、受贿罪成立。在贪污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宗田参与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拟定虚假合同、工程验收单,然后把工程款取出,并分配给他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宗田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在被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线索的贪污事实属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表示退出其购置的桂JFD598号颐达牌小轿车,视为其具有部分退出赃款的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林宗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2、林宗田退出的桂JFD598号颐达牌小轿车,在依法予以变卖或拍卖后,所得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林宗田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宗田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原判定罪准确。上诉人林宗田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贪污的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林宗田参与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拟定虚假合同、工程验收单,然后把套取的工程款取出,并分配给他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林宗田在被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末掌握的受贿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线索的贪污事实属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原判已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给予适当的刑罚,量刑适当。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官后语

本案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程的名义贪污、受贿,这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重要手段之一。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秘,方式也越来越多,也说明了我国反腐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惩治腐败中的职能作用,加大对贪污、受贿等犯罪的打击。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法院 黎婧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周任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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