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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主撞人后逃逸致遭二次碾压死亡
作者:王春红  发布时间:2013-04-26 09:57: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依法判决一件因肇事车主逃逸导致受害者古某又遭二次碾压致死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2年2月22日20时许,被告罗某驾驶投保平安保险的小型轿车由黄姚古镇往周家水库行驶至县道723线4公里850米处时,由于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状况亦未减速慢行,致碰撞对向骑自行车的65岁古某,造成古某倒地后被告罗某驾车逃逸,接着古某被从黄姚街方向驶来由被告周某驾驶天安保险的轻型厢式货车碾压,后被告周某也驾车逃逸,造成古某在现场死亡、自行车及小型轿车损坏的事故。周某当晚又主动到黄姚交警中队投案自首。事故发生后,民警们兵分两路,一路沿着肇事逃逸路线围追堵截,另一路走访附近群众,寻找目击证人。根据现场散落物调取附近监控查找肇事车,寻踪觅迹。2月23日16时,民警在黄姚镇米洲水库泄洪道抓获罗某并查获肇事车辆。昭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古某无责任。

  2012年7月10日,本院以被告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罗某已赔偿原告损失16000元。同年古某的近亲属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因古某的死亡直接造成的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55886元。

  经交通法庭合议庭评议,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10000元;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10000元;被告罗某赔偿原告古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78029.63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6000元,实际尚需支付62029.63元;被告周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33441.27元。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邓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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